湖南建行骗贷案披露后,建行长沙市华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华兴支行)给本报的一份说明称,对于授信1.3亿元、发放贷款3000万元,该行贷前审批程序合规,贷前尽职调查也未发现问题。该说明还强调,在3000万元贷款发放后,李静(华资公司相关人)向该行投诉粟胜利、曹刚等人骗贷,该行立即停止了贷款发放。
而《经济参考报》记者汽车散装机获得的证据显示,在3000万元贷款发放之前的2012年3月26日等多个时间点,李静妻子等人曾多次到建行华兴支行反映粟胜利、曹刚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问题,而建行方面均未予理睬。
对此,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也认定:“华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发现粟胜利等人的行为,在建设银行长沙华兴支行发放贷款前,即2012年3月26日就向该行反映了有关情况,要求停办有关贷款,但建行长沙华兴支行仍根据其与华资公司的约定,于2012年5月11日向华资公司发放了3000万元贷款”。
为何将李静等人向建行反映骗贷的时间由“贷前”说成“贷后”?建行华兴支行行长廖立新称,“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会这样认定。”
此外,廖立新提供给本报记者的贷款审批资料显示,2012年5月3日,建行长沙华兴支行曾去长沙县工商局查询华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查到的全部资料共21页。
而本报记者在长沙县工商局查询发现,2012年5月3日及当日之前,华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远超过21页。记者还发现,湖南省高院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裁定要求冻结华资公司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冻结粟胜利和曹刚在华资公司的全部股权,湖南省高院还在2012年4月23日发给长沙县工商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粟胜利和曹刚在华资公司的全部股权;而这些对贷款审批有直接影响的重要材料并未出现在建行华兴支行的查询资料卷宗里。
“如果发现土地使用权或股权被冻结,银行绝对不会放贷。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我们当时在工商局查不到股权冻结的资料。这只能理解为政府部门骗了银行。”廖立新如此解释。
长沙县工商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冻结股权执行文书一般都及时送达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法院冻结执行资料肯定在华资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里,建行华兴支行当时不可能查询不到。
粟胜利、曹刚以虚假材料获得建行华兴支行3000万元贷款逾期未能偿还,建行华兴支行于2014年5月将粟胜利、曹刚掌控的华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所有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按照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曹刚、粟胜利控制华资公司期间与建行华兴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嫌经济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已对此立案侦查。
有公告显示,建行华兴支行这笔3000万元、担保人为粟胜利和曹刚的债权,已作为银行不良资产,连同湖南建行下属机构的其他多份债权,打包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本报记者从建行华兴支行证实,这笔债权的转让价仅为三折。
而《经济参考报》记者从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获知,建行华兴支行在接受该局调查时,不承认被骗贷,并称“银行没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