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初,郝某伙同郝某杰、陈某三人商议在府谷县私制炸药,后陈某某、袁某等人先后加入成为股东。其间,郝某通过温某、杨某的介绍租住了位于新民镇打井塔村张某的5间彩钢房,温某、杨某、张某事前均知道郝某租住房屋的目的是制造、储存爆炸物。郝某通过孙某等6人从内蒙古购买、运输10吨硝铵至租住的房屋,用作制造炸药原材料,孙某等6人均明知郝某购买硝铵的目的是制造炸药,仍层层加价,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今年8月至10月24日,郝某等人先后雇用郝某月、陈某川等人为其在租住房内制造炸药。10月24日下午2时许,在制造炸药过程中引发大火并发生爆炸,造成14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府谷县公安局先后将郝某等18人抓获并刑事拘留。
该案发生后,府谷县检察院立即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建议加大力度追捕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同时建议加强对民爆物品、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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